朱婷遭恶意抹黑?教科书式的维权方式长这样……

作者:王露 时间:2021-08-16

摘要:

8月11日晚,中国女排队长朱婷怒了。

针对近期网上关于自己的各种“说法”,朱婷在个人社交媒体贴出公证书首页、《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的照片,并配文:“已公证,固定证据。已报案,请求追究刑事责任。下一站,人民法院。”

据了解,是某些网民在网上虚构中国女排队员朱婷的谣言,故意抹黑朱婷。

原因就是中国女排在东京奥运会铩羽而归,小组赛遭遇三连败,无缘小组出线,创造了中国女排参加奥运会以来最差战绩。

一些网友对这样的结果很不满意,于是网上针对朱婷的“杂音”开始出现。比如称朱婷队内耍大牌,挤兑队员使得队伍产生隔阂,利用自己特殊身份威逼女排广告商换人拍广告等等。

朱婷遇到这种情况,果断的拿起了法律武器,并在社交媒体贴出了公证书照片,这种法律意识和维权手段,值得肯定。

小江说法: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虽说互联网发言自由,但是并不等于互联网就是法外之地,恶意捏造虚假事实,在网上传播,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应以尊重他人合法权利为限。

对网络名誉权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时,关键在于处理方法及效率问题,在实务中通常采用公证的手段对涉案侵权事实方面的证据进行保全。

这不,朱婷的处理方式就堪称教科书级别,这个操作也让广大的吃瓜群众纷纷表示朱婷维权团队的专业。

顺便提醒各位看官:

网络证据易丢失、篡改而且不易提取和保存,所以当事人在维权时基于效率问题,应该到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便于日后解决纠纷的时候提供有效证据。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经过公证的电子数据,具有优先效力,能够更有力地证明案件事实,得到法院的采信。

海量的网络信息转瞬即逝,几百条造谣证据对于明星来说还只是冰山一角。很多明星工作室由于取证、存证手续繁琐,甚至在发布声明的时候只抓取了个别案例以“杀鸡儆猴”,吓唬吓唬就完事儿了,这样的操作总让人觉得“没意思”。

其实这也不能全怪他们,找到合适的取证手段,才是关键所在,而所谓“合适的取证手段”,正是“保全证据公证”

小贴士

什么是保全电子证据

保全电子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资格证明: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如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法人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与需要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侵权速度快、影响广,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维权更应快而准

回到之前的“朱婷事件”,小江认为,无论是明星还是普通群众,都应理性、有针对性的维权。遇到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更应该积极维权,共创网络文明新风尚。

(图片来源于网络,案例来源: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