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露沂 时间:2024-06-07
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是一起“离奇”的意外事件,因为该事件让公证员不得不思考关于涉外继承公证的一些问题。
近期,公证员接到了一个特殊的业务咨询,MARK先生是美国公民,和中国公民王女士在一场国外留学生交流活动中相识,在经历了刻骨铭心的跨国恋后终于走进了婚姻殿堂。两人在中国登记结婚,婚后,两个人在国内购置了房产,也迎来了爱情的“结晶”——一个可爱的混血宝宝。甜蜜的一家三口成为了诸多人艳羡的对象。
可好景不长,MARK先生因为工作原因不得不返回美国,王女士携幼子一同前往,异国生活并没有想象中那样美好,两人逐渐地因为工作和生活中的琐事频繁争吵。在一次争吵中,MARK先生因为情绪过于激动,不慎持枪导致自己身受重伤,最终不幸身亡!因为这场突如其来的“意外”事件,让王女士深切感受到了涉外婚姻带来的诸多难题,王女士想要携子返回国内生活,国外机构出具的有关MARK先生的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能否得到国内相关部门的认可?MARK先生和王女士在国内购置的房屋等其他财产如何处理?
面对这样的求助,公证员内心五味杂陈,他既为王女士的遭遇感到唏嘘,又深深体会到随着国际间交往的加深,在涉外财富传承实践中,涉外继承公证成为公证员不得不深入思考的新时代课题。公证实践中有关涉外继承公证的场景通常有两大类:
第一个场景是,需要继承境外的遗产。如被继承人在重庆市去世,但在国外有房产,这时候就需要重庆的公证机构为之办理死亡证明、亲属关系、结婚证等一系列的涉外民事公证,将公证书提供给国外的有关机构使用。这种情况涉及境内公证文书要在境外使用。
第二个场景是,需要继承境内的遗产,如被继承人是境外人士或继承人中有境外人士(如子女、配偶是外籍),或者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都是境外人士,在境内有遗产的。此种情况往往是涉及境外法律文件,如死亡证明、委托书、声明书、亲属关系、遗嘱等要在境内使用。
这两种场景下都涉及到一个关键性问题,即不同国家的公证机构所出具的公证书在国际交往中的认可和使用。《海牙公约》在中国的实施,大大便利了涉外公证书的流转和使用。但是流程的简化并未减少公证员办理此类公证的难度,虽然涉外继承只比普通继承增加了一个“涉外”因素,但却使整个法律关系都更加复杂,办理继承时,提交的证明材料更是需要“一事一议”。这考验的不仅仅是公证员的专业知识,还有“上通下达”的沟通能力和技巧。
就这件因“意外”事故而引发的涉外继承公证而言,“一事一议”体现在:承办该案的公证员第一时间跟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对接,由公证员结合不同的案件情况告知需要准备的材料。“上通下达”体现在:公证员多方求证、对接民政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当事人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以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全面调查继承关系事实,力求实现公证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小江认为,该业务的办妥更加离不开公证员摈弃“模板化”思维的勇气,坚持公证制度自信的宝贵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