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代言”奶茶?最新消息来了…

作者:王露沂 时间:2024-05-29

摘要:

为了满足个性化的消费需求

近日,乐乐茶联合译林出版社

推出了一款名为

“烟枪乌龙”的联名奶茶

以致敬文学家鲁迅先生

在乐乐茶的相关宣传中

“鲁迅元素”无处不在

奶茶的杯子和包装袋

印有鲁迅先生的形象

小程序点单时页面首先跳转鲁迅的头像

但是这一创意并未得到预期中的好评,反而差评满满,乐乐茶方面也已经对相关文宣和周边进行了下架处理。在“万物皆可联名”的当下,此次乐乐茶联名“翻车”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年轻人爱喝的奶茶与年轻人爱看的鲁迅联名,就是所谓的品牌与名人IP联名。在实践中,品牌常与某个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个人”合作,例如明星、知名形象、角色、虚拟人物等。这种联名的目的是借助个人的形象和风格,增加品牌的吸引力和差异化,扩大品牌的受众范围。

那么,联名需要授权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此次联名事件中,乐乐茶在未获得相关授权的情况下,在产品宣传的外部形象图中使用鲁迅先生的特定形象和可被识别的细节,侵犯了鲁迅的肖像权。

但是鲁迅作为已故名人,其肖像权还受保护吗?

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已故人士不再是民事权利的主体,其肖像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自然终止于死亡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他人可以随意使用死者的肖像。已故人士的肖像会对死者的近亲属产生精神及经济上的特定利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对死者姓名、肖像的侮辱、诽谤等不当使用会降低其社会评价,造成近亲属的精神痛苦;另一方面,死者的姓名、肖像等因其生前的特定身份可能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由此产生的财产利益通常应归属于近亲属,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死者的姓名、肖像等牟利。因此,已故名人的人格权益仍然受到保护,其肖像不得随便使用。乐乐茶以营利为目的对鲁迅的肖像予以商业化利用,但由于其未经授权使用,放任相关公众误认为奶茶店与鲁迅存在特定联系,从而获得经济利益,损害后果已产生,故属于侵权行为。

那么如何合理使用一个人的肖像权呢?

鲁迅和其他一些文化名人,已经构成了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难道我们使用他们的肖像,都要经过他们家属同意?为此民法典规定了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就是和特定的自然人授权获得许可;另一种方式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且不需要要经过同意,例如出于社会利益、个人学习评论、新闻媒体监督报告等。

2014年,鲁迅家属就把《鲁迅像传》一书的作者和出版社告上法庭,认为该书中大量使用鲁迅肖像,法院审理后认为,作者著成、出版此书,是向社会广大读者介绍鲁迅事迹、解读鲁迅精神,属于对死者肖像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显然,此次乐乐茶和译林出版社的联名款就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是商业使用。

联名虽好,但品牌不可“贪杯”,既要尊重公序良俗,更要遵守法律底线,同时还要考虑到联名对象的形象和价值观,与自身品牌价值和服务的契合度,不可乱联名,更不能为了吸睛“打擦边球”,否则只能自食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