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尹爱妮 时间:2024-04-19
她轻轻地抚摸着高高隆起的肚子,感受着它在子宫中的成长,它就像一株茁壮的树苗长在坚固的大地上,安然胎中如“老僧入定”,夜深人静的时候,它也会“乾坤倒置”大展“拳脚”。能够在父母的陪伴之下,从一个细胞长成呱呱坠地的婴孩,是大多数人的命运。但,这并非是所有人的命运:
三个月前,张女士的丈夫去世了。她在三十几岁的年纪里失去了丈夫,腹中还有九个月大的胎儿,家中还有年逾古稀的父母,未来的生活、教育、养老等压力全都迎面而来。如果苦难不可避免,那接受它便是最好的出路。而要想幼有所养,老有所依,总是绕不开钱。她和丈夫生前积蓄并不多,他们婚后购置了一套房子,还有部分理财产品。她知道这里面有部分是丈夫的遗产,而要处理这部分遗产,她选择了向公证处求助。公证员了解情况后,深为动容,同情之余更多的是对这位“准”妈妈的敬佩。
本着服务群众的初心,公证员根据她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公证方案,并对继承公证所需要的资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阐明。其中,公证员特别提到,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产分割时,要为胎儿保留相应的继承份额。因此,张女士腹中即将临盆的胎儿也享有法律赋予的合法继承权。对此,张女士是第一次听说,她深深自责于没能让孩子出生在一个完整的家庭,但如今法律对于胎儿继承份额的保障让她内心多了些许安慰。
王女士也是一位“准”妈妈,在经历了十月怀胎的辛苦后,终于迎来了分娩的日子。这是一家人最激动的时刻,同时也是最怀揣不安的时刻。王女士患有妊娠期糖尿病,因此和一般产妇相比,分娩过程中就多了一份风险。王女士入院后根据院方建议先尝试阴道试产,但因“胎头下降停滞”急诊行剖宫产术,虽然术中娩出一活婴,但是婴儿出生后各项生存指标较差,最终经过多方抢救仍然不幸离世。
王女士一家认为:产妇在进入产房后两个半小时仍未顺利生产,分娩过程中胎儿出现窒息,新生儿经救治后离世,医院具有过错,因此要求医院给予赔偿。医院认为:院方对产妇及新生儿的诊疗符合医疗原则,在患儿具体死亡原因不详的情况下,医院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后院方提出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居中调解,但王女士一家和医院各有担忧:王女士一家既担心调解委员会有失公允,又担心后续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医院也有自己的顾虑:如何能够既消除王女士一家对调解委员会的质疑实现纠纷快速解决,同时又能保证王女士一家后续不再就此事纠缠?
公证机构的介入无疑是最优解。在公证处的见证下,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居中调解,然后就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这样一来,既为赔偿款的给付增添了筹码,同时又为双方固定了证据,双方曾经争执半年有余的纠纷在公证处只用了一上午的工作时间就得到顺利解决。
这两则公证案例都是关于“小孩”的故事,这让笔者想起了那首经典歌曲《亲爱的小孩儿》:“那个朋友都离去的小孩儿、那个遗失了心爱礼物的小孩儿、那个在黑暗中独自漫步的小孩儿,快快擦干眼泪,我愿陪你走上回家的路......”如果人生中的苦难无法避免,那我们愿意常伴,用公证制度努力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急愁难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