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街头“三·八”妇女节文案火了!如何拒绝女性词语污名化?

作者:尹爱妮 时间:2024-03-08

摘要:

“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

重庆街头的“拒绝女性词汇污名化”

系列广告以其独特的视角

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彰显着女性的独立与力量

成为网络焦点

也让女性的声音被看见、被听见

什么是污名化?

1963 年,欧文·戈夫曼首先提出污名概念,他认为“污名是一种社会性状,该社会性状将使其拥有者在其他人眼中丧失其社会信誉或社会价值。”简单来说,一个“好的”概念被认为是“坏的”并在使用中将其贬用即是“污名化”。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热词如雨后春笋般不断生成并广泛流行。与女性有关的网络热词层出不穷,例如“拜金女”“女司机”“小仙女”等词语以负面含义重新塑造着网络上的女性形象,这些词语所带有的贬义使得女性形象被污名化。

“污名化”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标签化”,提取能够刺激读者感官、吸引读者注意的词汇,采用“标签化”的新闻报道在生活中并不少见,而这些文章、报道正是导致女性形象被污名”的重要原因之一。

今天是“三·八”国际妇女节,我们呼吁破除偏见、拒绝污名化,为女性正名。

“污名化”典型案例

在2023年重庆市高院发布的“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网络“大V”恶意剪辑短视频污名化女性案,被判承担侵权责任。

孙某系“新浪微博”用户,其微博账号拥有近200万粉丝。孙某在其新浪微博账号发布一段“摸一摸,三百多”的视频,该视频系吴某(女)在某小区与他人争执的画面及声音,视频配有字幕“你拉我爪子(干啥?)”“女人的手摸不得你不晓得”“摸一摸,三百多”等字眼,并通过慢放、反复播放、变声等进行恶意剪辑,突出吴某所说的“摸一摸,三百多”。该视频有1.6万浏览量,评论25条。后吴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孙某及微博网站经营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彻底删除涉案视频并赔礼道歉、赔偿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孙某发布的涉案视频中突出吴某所说的“摸一摸,三百多”以搏人眼球,从一般普通大众的认知出发,结合吴某女性的身份,该内容明显带有贬低女性的意味,因此应当依法认定构成对吴某名誉权的侵害,孙某须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网络时代,部分人为获取流量红利,通过恶意剪辑视频等方式“搏出位”,毫不顾忌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导致网络名誉侵权事件频发,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虽人人可作“新闻发言人”,但也须人人都作“秩序守护者”。网络上恶意剪辑编辑视频造成对女性合法权益侵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些词汇的滥用,也加剧了女性污名化。例如““媛”字,本来是美好女孩的象征,但近些年来,在互联网上面意思却逐渐变味。

在“佛媛”之后,继而出现了“病媛”“孕媛”等,每一个事件的当事人都遭到了大量网暴。随着事态的发展,“媛”字越发得到滥用,用以讽刺别人的意味的使用越来越多。

“媛”不应成为一些不良事件的标签把女性污名化,把个案变成整个女性群体的标签,进而造成女性群体形象被贬损污名。

那么如何拒绝污名化呢?

小江认为首先要借助网络传播下新兴的媒介渠道多发声、广发声、精准发声,这既能一定程度下避免污名化,也能团结起女性朋友们,达到内部的统一与团结。

作为普罗大众,我们还应该去反思自身是不是污名化的施害者和助推者,寻求自身媒介素养的提高。或许同不同意、支不支持你可以慢慢思考,但是不伤害、不污名化一定是第一步。

此外,我们还要切实行动起来,反对日常生活中对女性可能存在污名化的行为和言论表达,甚至是拿起法律的武器。具体到个人而言,个体被污名化,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济措施呢?

1.收集证据

首先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截图、录音等,以证明被污名化的事实。对于网络上的诽谤行为,往往可以通过保全证据公证,准确固定网络诽谤的事实及证据。

2.向网站或平台投诉

如果被污名化的个体是在特定的网站或平台上遭受的污名化行为,可以向该网站或平台进行投诉,要求其删除相关内容。

3.采取法律措施阻断侵权行为

如果被污名化的个体认为自己的名誉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相关法律规定也非常明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请注意,以上措施的选择和使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如有需要,可以寻求公证员的帮助和指导。

反对女性词语污名化

是每个人的责任

希望各种女性词语

能够还原原本的意义

最后

祝广大女性朋友

妇女节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