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尹爱妮 时间:2023-08-21
怎么样的图片能收费
探讨来得猝不及防却颇有意义
当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共识
怎样避免维权陷入“黑洞”
与提倡版权付费一样重要
近日
某摄影师自己拍的照片
被视觉中国告知侵权
引发热议
今天小江就和大家讨论一下
知识产权维权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事件回顾
近日,科学科普博主、星空摄影师戴建峰在网络上发文称,他接到“视觉中国”的电话,对方称自己拍摄的作品对“视觉中国”的173张照片造成侵权,需要赔偿8万元。
8月15日晚,视觉中国回应称:拥有对包括涉事相关图片在内的完整的销售权利,涉事图片的销售授权链条清晰完整。会继续与摄影师保持沟通,妥善处理相关误解。
但摄影师戴建峰却明确表示:“我不接受你们的观点。这里没有误会,到现在,你们依然在网上非法销售我的作品,向我与他人谎称你们拥有作品的著作权并索赔。请立即停止你们的侵权行为!
在戴建峰的微博下,国家天文台官方科普期刊@中国国家天文 账号留言称:“我们也收到过类似电话,诸如美国航天局NASA发布的公版图片都算作他们的版权。”
舆情发酵后,视觉中国紧急下线相关图片并道歉。
案例解读
依据1886年制定,我国在1992年加入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在该公约精神上制定的绝大多数国家的现行《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世界各国目前普遍采取的是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权利和权利归属依据署名进行推定的原则,来判断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的法律关系。
由于著作权具有“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的特性,其缺乏像专利权、商标权那样的审查和公示程序,也就不能像专利和商标一样以相关行政机关颁发的权利证书来主张权利。对著作权权属的审查,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等为初步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因此作者戴建峰依据法律立即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
本案中,视觉中国先是表示“自己拥有著作权相关权利”,所以才向戴建峰发出了维权通知。而在微博声明中,又改口成了“完整销售权”。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十条罗列出的17条权益中,没有销售权。所以,从视觉中国自己发布的内容来看,基本可以看出是不享有知识产权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章第十条,戴建峰拥有自己作品的署名权。同时,戴建峰还可以授权其他平台出售,这种情况下他自然也可以使用。如果戴建峰真对自己的照片造成了侵权,那就只有一种情况——他把自己除了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并非授权,而是转让给了第三方平台,或是在授权协议中明确表示了戴建峰自己不许以商用、分享等方式发布图片。
对维权乱象的几点建议
事实上,戴建峰先生遇到的“我侵了我的权”的维权乱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批量维权案件也疯狂地涌入审判机关,怎样防止类似情形的产生,减轻审判机关的压力,小江认为可以从以下方向着手:
首先,可以积极使用新兴技术手段确权、用权,将公证+区块链取证、存证广泛运用,提升取证效率、降低取证成本,同时可以采取区块链技术存证,在双重增信手段下,大大提升存证的真实性。我国的版权机构可以也考虑与相关主体商讨,引导著作权确权、用权向高科技、高水平发展。
再者,需要加强平台专业性义务,从视觉中国的维权模式看出,对专业性、法律性事务的忽视导致了在维权过程中的不利影响,相关部门应当加重类似互联网平台的审查力度,引导其通过技术手段增加经营效率,而非通过根植于宽松法律环境的商业模式攫取利益。最终使得互联网平台真正通过良性的商业模式来获得持续性的效益。
打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名义从中获利,将必然被这种行为反噬,最后小江希望此次视觉中国维权事件将不会止步于道德的批判,而是能够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调整和维权手段持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