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没有被共享充电宝狠狠伤过?

作者:尹爱妮 时间:2023-08-10

摘要:

互联网时代

手机成为每个人的“掌中宝”

出门在外就是

“一机在手,万事不愁”

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手机

许多人因此患上了“电量焦虑症”

共享充电宝应运而生

但最近许多朋友纷纷表示

被共享充电宝狠狠伤害

怎么办?一起来看!


救命稻草变价格刺客,好借不好还

共享充电宝的应运而生解决了人们外出时手机电量不足的问题。然而,随着用户规模及使用场景的不断扩大,共享充电宝价格疯涨,甚至有不少人在扫码租借的时候表示从未留意每小时具体定价的问题,“扫码租借的时候,一般都比较急,价格提示说明字体又很小,不仔细看根本不会注意到。”这也使得很多人对于最终的扣费结果难以认可。

变成价格刺客不说,近日一名男子在某乐园,因为手机没电扫码共享充电宝充电,结果发现归还充电宝的按钮全被贴上了胶带,无法按动,导致不能归还,只能被扣除99元的押金。面对这种情况,消费者难道要自认倒霉当冤大头吗?

从法律关系看,消费者通过扫码并确认租借的方式租用共享充电宝,是通过网络与共享充电宝经营者订立了租赁合同,双方之间形成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充电宝经营者作为出租人,具有适租义务,应确保其提供的充电宝可正常使用,若因经营者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归还充电宝,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负担。否则,经营者可能构成合同违约并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法条链接:

1.《民法典》第708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民法典》第496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小江有话说:小江建议相关部门应该督促平台加强整改,使消费者可以直接或者通过扫码方式看到收费标准,并对合同重点条款采用加粗、下划线方式提示消费者,后续涉及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者变更的,以弹窗方式提示消费者,尊重消费者的缔约权利。

胡乱扣费,及时维权

明明已经归还了充电宝,但是计费却根本没有停止,怎么办?共享充电宝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构成租赁合同关系,而当消费者结束充电、成功归还充电宝时,双方的租赁合同终止。此时共享充电宝经营者不再具有收取租赁费用的合法依据,因其内部设备或系统故障未显示成功归还信息,由此产生的持续计费应由其自行负担。经营者对其多收的费用应予返还并赔偿租借者因此受到的损失。

法条链接: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小江在这里再次提示广大消费者们:一旦权益受损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进行维权。

小江温馨提醒

被电量支配的恐惧历历在目,也希望大家在享受手机带来的便捷时,不要束缚在电量的格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