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特辑丨维护“她”权益!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解读

作者:王露 时间:2023-03-08

摘要:

三八妇女节

致敬每一个了不起的她

樱花将灿

雾尽风暖

今天是三八国际妇女节

在此

小江向各位“女神们”道一声:节日快乐

值此三八国际妇女节之际

小江来和大家解读一下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吧!

那么

此次修订有哪些亮点?

与过去相比

又有哪些区别和改变呢?

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在晋职、晋升、评聘专业和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方面应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那么,如果遭遇就业歧视,该如何维权呢?

1、自行与单位沟通。协商处理,是一种双赢的解决方式,不仅有利于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而且双方均能在短期内解决纷争。女职工可积极学习和了解掌握女性平等就业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单位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女职工因就业歧视引发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主张赔偿权利。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业平等权不仅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范畴,也属于劳动者作为自然人的人格权范畴。女性劳动者可以直接以“人格权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公证员提醒,各位女性朋友可以对电话录音、短信、邮件或是互联网上发布的有关就业歧视的内容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以供日后维权使用。

保障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该条文中明确将如实申报共同财产规定为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否则法院可依据该条款对拒不履行一方作出不利认定。要求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阶段积极申报共同财产,不仅能有效减轻双方的举证负担,也能促进离婚财产分割的处理效率。

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以此来约束双方,让夫妻双方的权益得到更稳妥的保护。

“恋爱脑”也可申请“保护令”

完善人格权保护方面,新法特别提到,要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近年来多地发生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案件,如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婚恋关系后,持续纠缠、骚扰妇女,甚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明确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争取最大限度保护妇女免受侵害!

面对这些情况,女性同胞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适时保存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例如骚扰信息,由于这类电子证据容易发生毁损灭失,可以及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也可以保存通话内容,受害者可以到公证员面前,拨打施暴者的电话,就骚扰、传播隐私的内容在电话里进行沟通,公证机构现场客观记录受害者的通话行为及内容。

女性的人格尊严是与生俱来的,而非是修订了法律之后才拥有的,希望女性在面对种种权益侵害时,能够拥有说“不”的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