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露沂 时间:2023-02-06
2023年1月30日,四川卫健委发布《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有效期五年。
小江注意到,除了四川,此前广东、安徽、湖南等省份也推出类似新规,尝试将生育登记与结婚“脱钩”。
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大波与非婚生子女相关的问题涌现,重点落在了福利、继承权等要点上。
那么,今天小江就来和大家解读一下,关于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的目的?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对福利、继承权有什么影响?
01关于生育登记制度概念的厘清
四川省卫健委相关处室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修订后的《办法》并非鼓励或倡导未婚先孕、未婚生子,而是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目的是推动人口监测更加精准,从优生优育角度让更多孕产妇能享受应有的服务,从而保障未婚先孕人群的权益,让其进行生育登记后就享有一些妇幼保健的服务。
在普通民众眼中,生育登记制度似乎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上户口”是一回事,其实不然,这三个事项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具有不同的作用,而且另外两项甚至比生育登记制度更早的取消了结婚限制。
在有些城市,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这一新规是因为生育登记与医院建档产检挂钩,与医保报销相关,对保险、产假等权益也有一定影响,因此非婚生子女可以进行生育登记能够帮助未婚女性获得生育保险、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这一政策旨在保障未婚妇女生育权和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生育以及鼓励未婚生育并没有本质的联系。
02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婚姻家族观念受到强烈的冲击,非婚生子女的数量越来越多,非婚生子女现象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正因如此,本次四川的生育登记政策改革才会引发众多网友的热议和误解。
在此,小江想告诉大家的是,非婚生子并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未建立而丧失其所有的子女权利或免除其子女义务。所以,其实不存在所谓的“非婚生子女合法化”的问题。从1950年版《婚姻法》到改革开放之后的1980年版、2001年版《婚姻法》,再到如今的《民法典》,“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的规定,贯彻立法始终。因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向父母请求抚养费;第1071条第2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所以,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上述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都是独立的继承主体,对于父母的遗产享有同等的法定继承权。
03公证如何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基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以及父母复杂的婚姻关系,非婚生子女可能会面临抚养、继承等诸多纠纷。
如果父母双方需要变更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实现,同时还可以建议当事人在协议中加入担保条款并对抚育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将来一旦抚育费给付不到位,可由公证机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直接交由人民法院执行。
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及非婚生子女继承或者赠与的公证事项中,也会依法维护其获得继承的权利和受赠财产的权利。在遗嘱公证中,也可以将非婚生子女设定为遗嘱继承人。为了避免家庭矛盾和争夺财产的情形,父母可以通过遗嘱公证或者赠与公证的方式提前对财产继承作出安排。
生育是人类的基本权利,小江和全社会共同期待着,对生育的保障不断加强,人们在生育这一重大人生事项的选择上,能够更有底气、更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