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尹爱妮 时间:2023-01-04
近日
影视剧人物“郭襄”的图片
被网友大量转发
被戏称“一辈子没有杨(阳)过”
根据查询显示
“郭襄”商标已有18条申请信息
近年来
影视剧人物被抢注商标的现象
屡见不鲜
那么
用人物角色名称申请商标
有何限制条件及法律风险?
如果权利受到侵犯该如何维权?
小江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但是申请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也不得违反商标法的其他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申请为商标,可能涉嫌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权利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可见,若某些经营者为了追求热点,将某些影视剧人物角色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不仅可能会面临被在先权利人提出异议而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的风险,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也有可能被宣告无效。
权利人如何维权?
如果影视剧人物已经被抢注,那么通过以下方法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权利人可以在初步审查后的3个月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对申请人或使用其姓名作为商标的使用人提出侵权诉讼。
实践中,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且难度极大。权利人可以通过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及时固定侵权的证据,以防止自行取证的证据因形式或内容瑕疵遭到挑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据,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人民法院应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在权利人后续的诉讼中,公证证据也将大大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商标权利人可选择的维权途径是多样的,但是对于大部分追求快速制止侵权和预防再犯的效果并要求投入成本低的权利人来说,公证维权模式便是最佳选择。
图片
面对商标侵权行为,权利人应当根据自身的需求以及具体的事实情况采取合理的策略,从而在高效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时有效打击商标抢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