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好处多?公证员:慎重!

作者:王露 时间:2020-10-23

摘要:

如何将房产顺利传承到子女名下,几乎是每个有孩子的家庭都会考虑的问题。现在房屋价值高昂,因此产生的家庭矛盾纠纷似乎屡见不鲜。于是一些“有远见”的父母出于避税、避险、日后减少麻烦等方面的考虑,将房产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那么是否真如这些父母所想,

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只有好处,

没有风险呢?

本期小江就给大家

分析一下利弊吧!

01省税费、省手续

有些父母认为,房子总是要留给子女的,买卖和赠与的税费太过高昂,直接登记在子女名下一步到位,无需变更。

公证员解读:买房手续复杂、出售手续也复杂。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在办理抵押贷款或者出售未成年人的房屋时,房产部门需要父母承诺抵押或者出售房屋是为了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改善居住环境等有利于未成年人的需求才可以办理相关手续。再则,父母在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时,需要父母作为监护人取得一致同意,很多手续均需要父母双方同时到场。实际上,年轻父母出于改善居住环境、就近入学、购买学区房等原因时常需要置换房屋,这种情况下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确实有点“徒增烦恼”。


难贷款、影响子女再次购房

未成年人没有还款能力,如果只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银行不可能进行放款,如果要购房只能全款。再加上目前各地均有着较严格的限购政策,如果日后孩子再有购房需求,不仅有可能不能享受首套房的优惠政策,更有可能不能再次购买房屋。

02

02规避商业风险?

有些家长从事风险性商业经营活动,认为以孩子的名义购置房产,可以规避有可能出现的商业风险,即便日后“资不抵债”也能让自己和孩子“住有所居”。

公证员解读:法院不支持!

【真实案例】

王某夫妇以儿子王明(化名)的名义于2012年购买了十三套房屋。2014年王某夫妇与张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张某向王某夫妇出借2000万。后因王某夫妇未偿还而被张某诉至法院,法院裁定查封、拍卖、变卖王明名下的房屋共计13套房屋。王明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查封的房产属于其个人所有,而不属于被执行的标的。最高法院认为,王明购买十三套房屋时没有独立经济来源,所涉案房屋一直由王某夫妇用于经营,明显超过王明的基本生活需要。所以原法院裁定涉案13套房屋为王明和王明夫妇的家庭共同财产。王明要求排除执行无法支持。

03

03提前配置子女婚前财产?

有些父母认为,在子女未成年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娃娃房”可以作为子女的婚前财产,无需担心子女离婚时房屋被另一方分割。

公证员解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协议不成,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就意味着即便在子女婚前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的房产,也未必完全属于自己的子女。

04

04省手续、免继承纠纷?

有些父母认为,自己这一代人因为子女多,继承父母财产时就产生了各种矛盾,一定要给自己的子女提前避免这些麻烦事。反正也是一个孩子,早给晚给都要给。 

公证员解读:子女出意外,配偶也有继承权!

张老先生的独子一直是老两口的骄傲,自小成绩优异,对张老先生夫妇也非常孝顺。张老先生经常看到报纸上说“独生子女也可能不能完全继承父母遗产”,于是就把自己和爱人的唯一一套住房早早就过到了儿子名下。不幸的是,儿子最近出了意外,张大爷夫妇伤心之余开始担心自己的居住问题。老夫妻俩一直和媳妇关系不太和谐,明明是夫妻俩自己的房子现在却要和儿媳妇共同继承,心里总是觉得不是滋味。夫妻俩多次来到公证处寻求公证员的帮助,公证员解释道,虽然很同情老夫妇的遭遇,但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实在爱莫能助。

05

05避免父母任意处置房屋,保护子女权益?

有些父母认为,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可以防止另一方任意处置房屋。有些家庭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夫妻一方不经另一方同意出售或者抵押房屋,难以保证另一方的权益。

公证员解读:父母失去对房屋的实际控制!

确实有夫妻一方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用于抵押或出售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外的不正当用途,比如赌博、放高利贷等。但是我们依旧建议通过夫妻加名的方式避免上述风险。因为在子女成年后,就能够享有对房屋的独立处分权。如果子女不孝顺,不让父母居住住房,在法律上是很难救济的。同样,父母需要将房屋变卖用于看病养老等用途,子女不同意的话,也无法实现。在日常接待中,我们也会看到有些子女将父母唯一一套房屋处分后,让老人“流移失所”并且对老人不闻不问的极端情况。


爱女心切的张大爷夫妇早早就将名下的房屋过到女儿张华(化名)的名下,张华还算孝顺,一家三口从未因为房子的事情起过冲突,有时候说起来还庆幸张大爷夫妇的“明智之举”。不幸的是,张大妈前几年去世了,张大爷伤心之余更为没有人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而烦恼。没多久,张大爷遇到同样丧偶的李女士,伤心的两位老人很快就走到了一块并领了结婚证。张华竭力阻止未果,一气之下将父亲和继母赶出了房屋。年迈的张大爷只能租房居住,因为退休工资微薄再加上需要看病,经常显得捉襟见肘。张大爷伤心的说道,老人也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年轻的时候一心为了女儿,谁能想到女儿连一个最基本的居住的权利都不留给自己。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但是是否要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需要各个家庭进行综合考量。“娃娃房”确实有一些好处,但是不能一味考虑日后传承的方便,忽视可能出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