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尹爱妮 时间:2022-02-21
近日
“天才少女”谷爱凌
因其在北京冬奥会上
出色的表现和亮眼的成绩
受到广大网友称赞与喜爱
与此同时
有细心的网友发现
“谷爱凌”已经被注册商标
冬奥会以来,借奥运热点,将奥运会吉祥物、奥运健儿姓名等热词进行商标抢注的现象时有发生。无独有偶,东京奥运会期间,个别企业和自然人曾把“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和相关特定指代含义的热词进行恶意抢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发布《通告》,对相关商标注册申请依法驳回。
那么,如何看待这种蹭热点抢注商标的现象?被抢注商标者盯上后,应当如何维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原则上是由最先申请的主体享有,该商标权人能够在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排除其他主体对于商标的使用。
抢注公众人物姓名违法吗?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将公众人物姓名申请商标注册,就属于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包含着“恶意”,既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又与知识产权法中的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不符。除了面临商标被宣告无效的结局,申请人还可能基于后续使用行为、恶意诉讼行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运动员名字已经被抢注,那么通过以下方法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对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权利人可以在初步审查后的3个月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对申请人或使用其姓名作为商标的使用人提出侵权诉讼。
实践中,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且难度极大。权利人可以通过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及时固定侵权的证据,以防止自行取证的证据因形式或内容瑕疵遭到挑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据,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人民法院应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在权利人后续的诉讼中,公证证据也将大大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商标权利人可选择的维权途径是多样的,但是对于大部分追求快速制止侵权和预防再犯的效果并要求投入成本低的权利人来说,公证维权模式便是最佳选择。
奥运健儿在赛场上
为国争光,超越自我
但如果用违法的方式
硬蹭运动员的热度
最终必然是“竹篮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