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想追回赠予前妻的房产?这点很重要!

作者:法律读库 时间:2020-10-27

摘要:

近年来离婚率攀升,

双方伤及情感的同时妥善依法处理婚内财产

才是首要需解决的事情!

离婚一旦涉及房产就会引发众多问题。

今天,我们就通过

李刚与小桃离婚后的

财产纠纷一案延伸开来,

多种情形下

一旦涉及婚内房产

法律又会有怎样的解读?

案 件 经 过

2017年9月,男子李刚和妻子小桃两人11年的婚姻走到尽头。签订离婚协议时,由于小桃工资收入低,李刚主动赠房,并且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李刚出示的“离婚协议书”中有一条:“位于某市某小区X栋XXX室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后来,离婚后的小桃找到了一份新工作,收入逐渐超过了李刚,李刚觉得既然小桃的收入超过了自己,生活也逐渐宽裕,就想着要收回赠予的房产。

2019年3月,法院立案受理了李刚与小桃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一案。

2019年6月,法院以“李刚未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本案已不符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立案条件”为由,驳回其撤销“离婚协议”中将一处房产归女方所有,判令该房产归男方的请求。


本 案 法 律 解 析

追回赠与房产,“一年之约”很重要

一般而言,夫妻协议离婚如果出现对财产分割反悔的情况,需要进行起诉处理的,只有在双方当初签订协议时,一方存在欺诈、威逼的行为,法院才会受理,否则一般情况下不会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如果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不过,法院之所以驳回李刚索回安置房的诉讼请求,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即“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财产协议分割公证

对于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及时选择对分割协议进行公证,明白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的重要意义,可以有效的预防纠纷、减少对彼此的伤害。

什么是财产分割协议公证:

财产分割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财产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需要的材料: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婚姻证明;

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财产权证;

✍公证员认为的需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

男女步入婚姻的殿堂,

最后却以离婚告终,

生活不易,且行且珍惜!

不要闹到法庭相见两败俱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