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公证:你的监护人由你来定

作者:王露 时间:2019-10-16

摘要:

今天小江想为大家讲一个小故事~

故事的主人翁是一位姑娘,这位姑娘的前半生,可以用顺风顺水来形容。

父母早年经商,在她婚前就给她备下了四五套房产。老公是家人介绍的,恋爱一年,结婚五年,孩子四岁。

姑娘去年下半年确诊患上肌萎缩侧索硬化症,即俗称的“渐冻人”,经过身边人的介绍,她来到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想把她的第一顺位监护人丈夫“换掉”,换成由父母来照顾自己可能不会太长的余生。

“意定监护”是在2017年新出台《民法总则》里出现的。区别于法定监护,意定监护也称委托监护,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简单来说,意定监护就是自己可以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个人,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事情的起因是因为姑娘想卖套房子治病,丈夫却说要先考虑女儿,姑娘清晰的感觉到自己的不行,也清晰的感觉到丈夫在她确诊后对她360度转变的态度,后来两个人之间的气氛就压抑了,关系也开始变得尴尬,于是姑娘下定决心,去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公证

肯定有人想问小江,意定监护到底是什么呢,看起来好像和遗嘱有些相似。其实,意定监护和遗嘱不一样,遗嘱只有在当事人去世时才生效,它解决的是当事人去世后的遗产处分问题,比如不希望按照法定继承大家平分,或者不希望自己继承人的配偶涉及到遗产,那就需要书写遗嘱来明确继承权。

“监护”在很多人印象里是大人照顾孩子,其实对于一个成年人在失智失能的状态下,也会凸显监护这个问题。

公证员告知,比如一个成人遭遇意外,失去意识,谁来决定他的财产使用,救治方案、照顾他的各种生活琐碎?按照原本法定监护的顺序,如果是已婚的,配偶是第一顺位监护人,接下来再是父母。

姑娘从这大半年老公的反应做出决定,要让父母来做自己“不行”时的监护人,也就是说救治方案,财产动用等各方面均由父母说了算,而不是老公。

而意定监护解决的是当事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所涉及的监护问题及财产处分问题。也就是说,人在世时遗嘱帮不上忙,能解决燃眉之急的是意定监护公证。

意定监护是为应对老龄社会而创设的老年人保护制度,其立法宗旨是尊重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使老年人有尊严地度过晚年生活。意定监护起源于1954年美国弗吉尼亚州创设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此后,德国在此基础上创设了照管制度,日本创设了任意监护制度,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也有30岁出头的小伙子,想指定他的好朋友为意定监护人;还出现了同性之间的意定监护。

在具体办理中,当事人通过签订一份《委托监护协议》来实现意定监护。协议必须根据民法总则以及各相关法律,再结合实际中遇到的情况自行拟定,开宗明义,“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甲方一旦发生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委任乙方作为甲方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具体办理中,再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做个性化的约定。

意定监护的特点是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无论是监护人的选任,还是监护事项的委托,均应由被监护人确定。意定监护的核心内涵是被监护人在有意思能力时为自己选任监护人,并将自己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委托给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意思能力后,由监护人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处理监护事宜。与法定监护相比,意定监护平衡了个体的特殊性和监护的僵化性。意定监护公证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个人意愿,让被监护人本人在契约自由的框架下自主选择自己想要的监护人,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人文关怀是当代民法的重要价值理念,着重体现在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充分保障以及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上。意定监护是为保障老年人、残疾成年人、弱者的权益创设的法律制度,很能体现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而意定监护公证,刚好就是实现这些人文关怀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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