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露 时间:2020-12-11
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今后微信、微博等记录也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但凡涉及双方微信钱款往来的纠纷,都需提供具体的微信转账记录明细作为证据,以往许多人通过对微信转账页面截图的方式保存证据,然而在双方存在多笔钱款往来的情况下,该种方式费时费力,且证据效力有可能无法得到法院认可。
有鉴于此,微信新增了个人微信账单导出功能,可以直接导出个人账户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并加盖腾讯公司的公章(电子章),方便用户自行取证,具体的操作流程可参照下图:
建议在提交转账明细作为证据时,将双方涉案往来的转账明细用荧光笔标注,方便法官审查。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除了提交以上的微信转账明细证据外,还需提供双方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或者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但是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对于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的取证会受到极大的制约:当事人不仅不能对微信记录进行任何的清理,同时也要确保微信记录的载体设备未受过污染,不仅如此,提供的微信证据必须经过身份认证、个人信息取证、聊天记录完整性比对的一系列程序,还需要提供微信的原始载体在法庭上予以出示。这在客观上无疑是加重了当事人的取证负担。因此,为了防止证据的效力不被认可,小江建议可以将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明细等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在当事人申办微信保全证据公证后,公证员不仅会为当事人进行前期的法律咨询,同时也会按照诉讼的标准和要求对当事人的微信记录进行固定和保全,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截屏、存储、打印、拍照与录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全,最后出具可靠的公证文书,从而更好地对接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经过公证的微信记录,具有优先效力,能够更有力地证明案件事实,得到法院的采信。
综上,微信保全证据公证,能够为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提供更可靠的保障。
部分资料来源:民商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