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露沂 时间:2022-04-18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老年人的尊重和关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4月8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并配套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意见》要求要加大对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力度,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和精神需求。
公证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老年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也责无旁贷,一起来看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例
被监护人老孙现年84岁,曾患小儿麻痹症,有肢体残疾后遗症,父母、妻子均已过世。
2019年,老孙的房屋因旧房改造被征收。老孙的女儿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对老孙行为能力鉴定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后经鉴定,法院判决宣告老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女儿为其监护人。但老孙的侄女后又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
经法院查明,老孙的侄女持有的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载明,老孙与孙某乙等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委任侄女为意定监护人、小陶为监护监督人。且在审理中,法院多次征询老孙,老人家均表示希望侄女作为监护人,态度十分坚决。虽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老孙有一定的理解表达能力,因此老孙在审理过程中表达的愿意侄女为自己的监护人意愿也纳入了考虑范围。
最终法院综合经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和老年人自己的意愿表达,从有利于老孙权益的角度出发,判决变更监护人为老孙的侄女。同时希望侄女能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护老孙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量了《意定监护协议》的约定和被监护人的实际情况,坚持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原则,切实保障了老孙的合法权益。
Q
可能有人会问,意定监护是什么呢?
A
根据民法典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简单来说,意定监护就是自己可以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个人,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不少老人晚年出现失独、空巢等情况,意定监护正是为应对这些情况创设的制度,其立法宗旨是尊重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使老年人有尊严地度过晚年生活。
Q
为什么需要做意定监护公证?
A
在公证的具体办理中,当事人通过签订一份《意定监护协议》来实现意定监护。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甲方一旦发生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指定乙方作为甲方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公证人员作为法律专业人员,会充分运用证据思维、耐心反复地同委任人进行沟通,考察其真实的行为能力,同时也考察监护人是否有承担监护责任的能力,公证人员这种审查过程所形成的材料能够保障协议的真实、合法、有效,为今后意定监护的生效和履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另一方面,公证员还可以综合考察多种因素对监护方案进行最优化设计,也可以监督监护,比如要求监护人定期提供监护报告、公证人员临时上门到访等,是一定监护的“安全锁”。
意定监护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民法的人文关怀的精神,意定监护公证,就是实现这份人文关怀的重要途径。
回到《意见》发布本身,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重视保障老年人权益,必须为他们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让老年人真正“吃不愁、病不忧、孤不独、乐有伴”,公证人将一如既往地承担起守护者的职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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