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露 时间:2020-11-03
年初的时候看《安家》,老严夫妇在上海卖包子,辛辛苦苦攒钱320万全款买房。
没想到半路杀出儿媳妇要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连环情感套路招使出来,老实巴交的老严夫妇只好同意。
到头来,耗尽毕生积蓄,老两口住不进去,反而是亲家母提前住了进去。小两口也是白眼狼,连门都没让进。
大街上,两位老人,拉着三轮车,拖着简陋的家当,泪眼婆娑,不知道该去往哪里 ……
这一幕,真是看得让人无比心酸。
看到这一幕
小江不禁想到
现实生活中
给孩子买房
是许多父母一生中的头等大事
如果房产已经赠与晚辈
但老人得不到赡养该怎么办?
房产赠与后是否可以撤销?
今天小江就和大家
一起来分析分析
因子女不履行义务
附条件赠与可撤销
老王与老张是一对夫妻,二人婚后育有2子2女。夫妻二人共有房屋一套,2003年10月老王因病死亡,未留下遗嘱。
2004年5月,老张写下“关于遗产分配的决定书”,其内容为:“老大与我共住现在这套房屋,今后老大拿出4万元,房子归老大,然后这4万元分给每个孩子1万。四个孩子每人每月给我300元养老。如果老大不给这4万元,他就得独自承担养老人的义务,在养老期间如果不孝顺,我就卖房养老。”该书面文字中,有老张与4个子女的签名。
后来,因为老大未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老张将4个子女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与。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老张的诉讼请求。
为何法院支持老张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涉案房屋原为老王与老张的夫妻共同财产,老王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老张与四子女就该房屋形成共有关系。综合2004年5月老张所写的“关于遗产分配的决定书”,以及庭审过程中双方的解释可知,老张所书文字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也就是说,依照合同约定,老张赠与老大的房子是有附加条件的。
由于这套房屋仍登记于老王名下,房屋产权尚未发生实际变更,现赠与人老张表示撤销上述赠与,符合其真实意愿,依法应发生撤销该赠与行为的法律效果,故原、被告双方对涉诉房屋仍应形成共有关系。撤销赠与后意味着,房子仍属于老张与4个子女共有,并非老大一人所拥有。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可撤销
老吴今年63岁,与前妻育有两个女儿。前妻去世,老人通过公证把房产赠与大女儿,并过户到受赠人名下,但老人一直居住在里面。为照顾老人起居,大女儿又请来了一个保姆,但没想到的是,过了一个月,保姆与老吴结婚了,并想要回房产转赠给保姆。女儿不同意,老人诉诸法院。
【分歧】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第一种观点认为老人还居住在房产内,虽其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但老人仍可要回房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老人的赠与合同已经公证,且过户,因此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本案中,父女之间所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法,而且还经过了公证,并办理好了产权登记手续,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老吴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要回房产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同样是撤销赠予,
为何老吴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了?
关键在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俗话说,养儿防老,但是理想与现实也总有出入,像案例一中的老大这样的人也大有人在。有些父母为让子女尽赡养义务,往往会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但是子女一旦拿到财产后,却并不履行约定的赡养义务,殊不知,这样的赠与是可以撤销的。
也有如案例二中的老吴,年纪大了,容易上当受骗,想要将房屋赠与给保姆或是别有用心的人,经过公证后,此前与女儿签订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这样就防止了老人巨额财产损失。
综上,父母赠与子女房产的,有的可以撤销有的不可以。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父母想赠与子女房产或者其他财产时,可以在赠与之前向公证员咨询相关问题,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