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露沂 时间:2022-09-13
秋风送爽,岁月如诗
又一年中秋节过去
拜明月抒怀
是自古以来就有的习俗
那么“月光”虽美
岂可复制?
近期
杨丽萍舞蹈作品《月光》被侵权一案
终审落槌
一起来看~
案情简介
近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驳回云海肴餐饮公司关于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维持原判。云海肴公司就其侵犯《月光》舞蹈作品复制权的行为赔偿杨丽萍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以及合理支出21851元。
杨丽萍公司认为,杨丽萍《月光》舞蹈构成舞蹈作品,其中的造型动作具有独创性,应当获得保护。杨丽萍《月光》舞蹈中特有的妆容造型、月光背景与舞蹈动作紧密结合,共同用于表达思想感情,体现作者的选择、设计,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保护。因此,杨丽萍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云海肴公司、云海肴公司天通苑店、心正意诚公司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相关侵权制品,并赔偿杨丽萍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舞蹈作品保护客体的角度,单人的单一舞蹈动作,并不足以达到舞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能作为舞蹈作品获得保护。因此,云海肴公司不构成侵害杨丽萍公司的舞蹈作品著作权。但云海肴公司其整体经营装饰和菜品种类的云南地域特色明显,在经营场所突出位置使用的装饰图案,与杨丽萍《月光》舞蹈中的具有云南少数民族特色的典型表演形象高度近似,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杨丽萍公司与云海肴公司之间具有许可使用或者建立了广告代言关系。因此,法院认定云海肴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案例评析
“云海肴·云南菜”作为一家云南餐厅,想要在装潢中体现出云南特色,使用了月光背景与人物剪影的图案,与《月光》舞蹈作品有较高的相似性,尽管法院认为其并未侵犯杨丽萍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但云海肴公司在经营场所突出位置使用的装饰图案,与杨丽萍《月光》舞蹈中的具有云南少数民族特色的典型表演形象高度近似,这一行为侵犯了杨丽萍对其主张的美术作品、舞蹈作品和视听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杨丽萍与云海肴之间具有许可使用或者建立了广告代言关系。因此,云海肴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今随着国内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和保护力度的加强,各个企业、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在增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除了要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外,更要避免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导致产生纠纷,损害企业的声誉及利益。
保护知识产权,公证能做什么?
类似本案中的情况广泛存在,如知名艺人郑恺投资开设的火锅店“火凤祥”也曾卷入抄袭风波。如今市场竞争如此激烈,若不重视知识产权及其背后品牌文化的保护,极有可能权利受损。在这里提醒大家,知识产权具有无具体形态的特征,没有固定的载体,因此,其证据很难有效保存。此时,公证在证据保存方面的优势就显得极为突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上述法条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保全证据的效力高于其他证据,能够有效清除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之路上的障碍。
相较于权利人自行取证真实性容易受到质疑,通过公证机构收集、固定和保存侵权证据,让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更加真实、准确、全面和充分,这不仅有利于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月光》之争终有果,这给餐饮行业也提了个醒:商家在使用各种元素时,应时刻紧绷保护知识产权这根弦。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人也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只有当侵权行为得到应有的惩戒,才能形成尊重他人劳动成果、鼓励创作、鼓励创新的社会氛围,也才能真正在知识产权领域实现良性循环,在这个过程中,公证一直在路上。
案例来源丨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