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露 时间:2021-03-25
老人帮助子女带小孩,听上去是很常见的事情,但是大家有没有听说过“带孙费”这样的说法?
家住四川德阳的李大爷,将自己的女儿和女儿前夫告上了法庭,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要回自己的“带孙费”。到底是什么事让一家人对簿公堂?法院又会对“带孙费”这个主张做出怎样的判决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同许多小家庭一样,女儿小李自怀孕后就辞职在家养胎,2016年外孙女出生,给这个小家庭增添许多幸福,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女婿小刘长期在外地工作,小李一个人照顾孩子忙不过来,也显得捉襟见肘。
为了女儿的小家庭,六十多岁的李大爷与老伴放弃了自己安逸的退休生活,肩负起照顾外孙女的重担。同时,外孙女的日常开支和医疗、生活等费用,李大爷也一并支付了。
直到2019年10月,小李与小刘离婚,离婚后外孙女随小李生活。此时,隐藏在小家庭里的其他矛盾也显现出来。
“娃娃出生后,小刘一直不闻不问,不支付任何费用。”李大爷说,自家的事,走到要靠打官司来解决这一步,实在是有着一言难尽的苦衷。小刘一直没有担起当父亲的责任,不但不感激李大爷对孩子的照顾,还理直气壮地认为李大爷家庭经济条件好,带外孙女是应该的,这让李大爷伤心至极。
2021年3月3日上午,李大爷一纸诉状将女儿小李和女儿前夫小刘告上了法庭。
李大爷认为:法律规定了,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为父母,而非外祖父母,所以自己照顾外孙女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小李、小刘应当支付。
李大爷向法院提交两个主张:
一是要求小李、小刘两人支付外孙女出生以来自己垫付的医疗和生活费8万余元;
二是支付自己照顾外孙女所产生的 “带孙费”4万元。
法院裁判
主审法官对照《民法典》相关条例,向当事人详细做了释法工作。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在父母,而非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具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义务。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无法定义务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况下,所负担的照顾孙子女、外孙子女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应当依法由父母承担。
主审法官反复、耐心地做沟通工作,唤醒当事人对家人付出的重视和感恩。“家庭”“亲情”本就与“奉献”“付出”紧密相关,金钱无法衡量。“带孙费”更多地体现出子女们“理所应当”式的啃老,忽视老人的付出,让老人逐渐感到痛心、寒心。
经过努力,案件最终达成调解:小刘及小李自愿向李大爷支付1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小江寄语
祖带孙属于道德范畴的“情分”,不属于法律范畴的“本分”。带与不带是祖辈自我选择的权利,作为子女不可、也无权强求。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就需要父母传承感恩、善良的传统美德,为人父母,要感谢老人的辛苦付出。
家庭和谐, 生活才会更美好,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髓之所在。
来源: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法院 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