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可以通过公证保留过世女儿手机号吗?听听公证员怎么说............

作者:王露沂 时间:2021-09-22

摘要:

近日长江日报报道了一则新闻。

女儿去世了,为了留个念想,母亲廖女士想要继续使用女儿手机号,可运营商告知如果不实名登记变更手机号使用者,就要收回号码。

廖女士来到公证处咨询,想办个继承公证,把这个号码继承下来继续使用。

办理继承公证可行吗?一起来看!

原来,廖女士的女儿13年前因病去世,女儿生前未婚、无子女,为了留个念想,廖女士一直继续使用女儿的手机号,话费由廖女士以女儿的名义缴纳。

但是这个手机号码未进行实名登记,根据要求,廖女士前往营业厅办理更名手续时却被告知要有公证书才能更名。于是,廖女士来到公证处咨询。

法律速递

公证员告知廖女士,关于办理手机号继承公证的法律依据有两条: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那么,手机号码能否继承,如何继承呢?

自然人使用电话号码实质经历了两步:先由国家机关通过行政许可方式,授权电信运营商特许经营权;接着电信运营商通过与自然人订立《电信服务合同》,进而赋予自然人手机号码的使用权。

因此,手机号码所有权归国家,运营商依服务协议提供通讯服务,自然人拥有手机号码使用权。在手机号码需要继承的时候,运营商的通常做法是要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手机号码使用权办理公证,之后由营业厅办理手机号码的过户手续。

本案中,因手机号没有实名、没有绑定理财产品、也没有本身存有资产、没有商业价值,故其财产价值很难估量,且我国现行立法尚未对于手机号码相关权利的识别与继承作出明确规定,故公证处没有为廖女士办理继承公证。

最终,公证处通过为廖女士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及声明书公证的方式,为廖女士解决了难题,其内容主要是:廖女士的丈夫放弃女儿小琴的手机号使用权利,同意由廖女士继续使用,并变更到廖女士名下,基于该号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均由廖女士承担。

廖女士拿到公证书后,到营业厅顺利办理了女儿的手机号码更名手续。

小江说法:因手机号码的财产属性目前还具有一定的争议,一般来说,手机号码的继受问题不能以继承公证的方式办理,处理这类问题,建议在当事人符合过户条件且近亲属内部无纠纷的情况下,用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及声明书公证的方式处理。当事人拿到公证书后,也可前往通信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随着《民法典》时代的来临,遗产的范围增加了许多。但由于手机号码使用权的特殊性,小江建议采取以上法律技术处理办法。这样能使手机号码的财产价值得以留存,使其承载的亲情得以延续。

案例来源: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