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对这类房产的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或房产变更登记了

作者:王露 时间:2021-04-06

摘要:

相爱容易相守难
在利益面前感情有时也会显得有些脆弱……

大家知道吗

今年起

夫妻对这类房产进行约定

必须办理公证或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究竟哪些财产约定是不需要公证/产权变更登记的,哪些财产约定需要公证/产权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该条规定,这类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那么,原则上只要财产归属约定清晰无歧义,双方就不能反悔。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特别规定了其中有一类财产,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公证,否则财产让渡的一方有权反悔。


这类财产就是一方的个人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条司法解释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的规定,但两相对比,新司法解释在“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的基础上增加了“约定共有”的内容。虽然只是增加了几个字,但十分值得关注。


小江提醒:
对于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一方个人房产赠与为另一方所有或者共有,在没有公证或者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赠与方可以反悔。  
而夫妻双方对原本系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所以,大家注意,如果夫妻一方有意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某套房产赠与给另一方,如果没办理公证or过户,严格说来房产都不能算自己的,哪怕白纸黑字签了赠与合同,赠与方都有权反悔
为了避免对方反悔,小江建议对此类涉及一方房产赠与的合同进行公证,因为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便不能任意撤销了。
即便是没有涉及房产赠与的夫妻财产约定,经过公证之后也会增加证据效力,如果到法院诉讼时,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
所以,公证或过户只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公证+过户,永远不要嫌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