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被挥霍?不按期支付抚养费?公证员来帮忙!

作者:王露沂 时间:2021-03-28

摘要:

“孩子的抚养费应由我来保管!”

因为一笔未成年孩子的抚养费

离婚双方在“谁来保管”

的问题上各不相让

场面一度失控

这该如何是好?!

针对以上问题

有法院引入“抚养费提存监管制度”

让问题迎刃而解

一起来看

父母对抚养费的支付和使用

“两头不信任”怎么解?我国子女抚养费的支付通常依靠义务人的主观意愿来履行,这种方式对于那些缺乏道德感、责任感的父母而言几乎没有任何约束力。

在抚养费代管过程中,侵犯子女财产权利、不当使用或挥霍抚养费的情况屡见不鲜,一旦发生抚养方或财产代管人失职、使用不当的情况,很难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干预。父母分手后彼此间往往存在“信任危机”,这也是导致抚养费无法顺利支付的重要原因之一,要缓解这种信任危机,必须找到一个双方都信任的“中间方”。公证机构正是这个值得信赖的“中间方”

为什么选择公证机构

来扮演“中间方”角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2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提存、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由此可见,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内,本就有“提存”和“财产保管”业务。“抚养费提存监管支付”不仅仅是对子女抚养费简单地保管,被保管的抚养费可根据事先的约定,满足一定期限或条件时,由抚养方提取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如何通过公证的方式

实现抚养监管?

实践中,公证机构针对处理抚养费监管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第一,对于经济条件比较优越,或者离子女年满18周岁年限不长的离婚夫妻,给付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父母亲和公证机构签署《抚养费监管协议》,将全部抚养费提存在公证机构的提存账户内,然后由公证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定期分批向抚养方支付抚养费。第二,对于经济条件一般或者孩子尚年幼的离婚夫妻,为了避免纠纷,抚养费的给付可以采取定期支付的方式。《抚养费监管协议》中可以约定每次支付若干年的费用,期满后,根据所在地区上一周期作相应调整后继续支付。为了防止给付方不按时支付第二期的费用,可以根据《联合通知》第2条的规定:在协议内加入担保条款,然后再通过公证所特有的,可以对有给付内容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优势,来确保一旦抚养费给付不到位时,可由公证机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直接交由人民法院来执行。这样一来,就能解决抚养方所担忧的诉讼时间长、费用高等问题。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现实社会中,无论父母关系处于何种状态,都应该履行好对孩子的抚养监护的法定义务,不能因离婚、分手等原因,拖欠或不支付抚养费。引入“抚养费提存监管支付”制度,能够发挥公证机构的职能特点和优势,给孩子更全面和贴心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