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露 时间:2021-05-24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承诺将房产赠与给另一方后,因各种原因并未办理变更手续。当离婚时,会就当时的承诺是赠与还是财产约定产生纠纷,那么到底什么是夫妻赠与,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二者的法律后果有什么区别呢?小江今天就通过两个案例,用对比的方式予以说明,一起来看!
案例一
永琪婚前有若干财产,价值相当不菲。永琪与小燕子相恋多年,终于登记结婚了,永琪为表示其对小燕子的感情忠贞不二,在登记后立下字据:现永琪将名下的所有房产(详见清单)都无偿赠与给小燕子,均归小燕子个人所有。小燕子感动得泪流满面,以至于忘记做房产变更登记。
后来,永琪移情别恋,爱上了知画。永琪想和知画长相厮守,将小燕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小燕子特别生气,同意离婚,但要求永琪履行赠与合同,协助办理变更手续。
案例二
依萍与何书桓相爱多年,已经登记结婚。二人有豪宅若干套,登记在依萍和何书桓两人名下。
何书桓念依萍一片痴情,于是也立下字据:所有家产(详见清单)是两人婚后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这若干套房产归依萍个人所有。依萍也被感动得痛哭流涕,以至于也忘记做房产变更登记。后,依萍因移情别恋杜飞,将何书桓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确认房产为其个人财产。
上述两个小案例都涉及财产变更,都没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仔细研究一下,就会发现二者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案例一的情形属于“夫妻赠与”,案例二的情形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根据以上案例,小江为大家总结了“夫妻赠与”和“夫妻财产约定”的以下不同:
法律性质不同
我国现行《民法典》实行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此,夫妻财产约定属于约定财产制。夫妻赠与是指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对方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当理解为以婚姻为基础的赠与,既不同于一般赠与,也有别于夫妻约定财产制。
法律后果不同
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属于约定财产性质的,并且签订了书面协议,同时明确约定了财产的归属,则该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属于赠与性质的,如果受赠方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或者办理公证,则赠与方可依据《民法典》第658条之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小江温馨提醒:对获益方来说,无论是夫妻财产约定还是夫妻赠与都要尽快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是公证,这才是王道!
审核丨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