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露 时间:2020-11-13
钱钟书在《围城》里说:
婚姻是一座围城
外面的人想进去
里面的人想出来
近年来
我国的离婚率直线攀升
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
今天小江就来和大家探讨一下
关于离婚协议中约定
赠与子女的房屋
是否能够任意撤销
一起来看看
01案情回顾
林先生与李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小林(尚未成年)。二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约定:
双方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的房屋归小林所有……”,离婚后该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后林先生再婚,为维护再婚家庭稳定性,其以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小林的房产赠与条款,法院经审查后认定林先生在离婚时系自愿将共同共有的房屋赠与给小林,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02公证员分析
上述案例中赠与房产的虽未办理过户手续,财产权利未发生转移,但不代表赠与人享有合同法上的任意撤销权。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其不应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离婚协议往往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赠与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如非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而应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其任意撤销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综上,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是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之上的,其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准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仅会导致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现象发生,而且也会给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与法律精神相悖。
03离婚协议变更公证
实际上,许多当事人因申请贷款,银行要求对房产的归属进行分析时,才发现当初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约定给了孩子,如若孩子未成年,则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给孩子的内容是不能任意撤销的。但孩子若已经成年,在取得成年子女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离婚协议变更公证。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未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或者在分割时,写明的财产状况不清晰或者与产权证书登记的信息不一致而导致办理过户登记时被拒绝。
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补充、变更协议并办理公证,相关财产登记部门通常会依据公证协议予以登记,而不需要再到法院就财产分割、变更等问题提起诉讼。
对离婚协议书的财产约定进行补充、变更并办理公证,对当事人来说避免了诉讼,确实是一种省心又省力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