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家的儿女》剧中录音遗嘱有效吗?公证员分析来了!

作者:王露沂 时间:2021-09-13

摘要:

近日电视剧《乔家的儿女》正在热播,该剧讲述了乔家五个子女跌跌撞撞又热热闹闹的人生历程。剧情充满槽点,引发了许多吃瓜群众的热议。

小江今天想借剧中王一丁母亲录音遗嘱纠纷说说有关遗嘱的法律知识。

NO.1

[ 剧情回顾 ]

王一丁母亲陈桂兰在临终前对亲生儿子王一宁彻底失望,通过录音的形式将自己的两万元存款和位于水西门的房产留给养子王一丁和乔三丽,陈桂兰去世后,王一丁将录音播放给弟弟王一宁,王一宁当场质疑这个录音遗嘱因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而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因此要走法律程序解决母亲遗产问题。

那么,陈桂兰的录音遗嘱有法律效力吗?立遗嘱应该注意什么?

NO.2

[ 公证员分析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录音遗嘱指的是以录音机、录音笔、录音带等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遗嘱,这种遗嘱只是记录遗嘱人的声音。

本案中,剧中播放的陈桂兰的录音遗嘱中并未出现见证人的声音,无法证明陈桂兰的录音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次,该剧中,陈桂兰立遗嘱时已然病危,有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能性,其不一定具备立遗嘱的主体资格。

此外,录音遗嘱是由作为继承人的王一丁夫妇保管的,且记载录音遗嘱的录音带未密封保存,而是由王一丁夫妇直接播放,这已然不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关于遗嘱形式的规定,不能认定为有效的录音遗嘱。

并且,陈桂兰录音的遗嘱内容不全。陈桂兰不仅应该详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并说明录音的具体时间,还应详述本人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表明所录内容为遗嘱,并详述本人的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甚至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陈桂兰个人所有等等。因此,此份遗嘱缺失了遗嘱的部分内容。

通过小江的以上分析大家认为陈桂兰录音的遗嘱是否有效呢?

NO.3

[ 注意 ]

···订立遗嘱最好进行公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强证据之“护身符”还在,在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程度方面(立遗嘱人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程序、内容合法,过程留痕等),公证遗嘱的强证据地位依然稳固。经过公证的遗嘱,至少不会在当事人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程序、内容上存在问题,能有效防止纠纷的产生。

立遗嘱人身故时,遗嘱生效,继承开始,巨大利益诱惑面前,没有公证遗嘱的“一锤定音”,势必激发起更多的争夺和诉讼。既然明知遗嘱“大乱斗”时代即将到来,我们更要做好防御安排。不可否认,在各类遗嘱类型之中,公证遗嘱仍然是“防御力”最强的选择。

针对其他类型的遗嘱,在进行遗嘱继承时,较难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更不要说还有遗嘱保管的问题了。这些现象导致的最直接的后果,是更多其他类型遗嘱继承案件,最终进入诉讼程序,徒增当事人的成本,也浪费司法资源。

实践中,出现了许多 “私下”订立的录音遗嘱被法院判定无效的情形。从小江的日常公证工作实践来看,在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依然是最稳妥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