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知识知多少之离婚协议变更公证

作者:尹爱妮 时间:2019-09-18

摘要: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当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事项有不满意的,双方进行协商可以进行离婚协议变更,变更后的协议双方可以进行公证,离婚协议变更公证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跟小江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离婚协议概念界定和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离婚协议往往是在特定的条件、特定的环境中形成的:有的是为了避免矛盾,一气之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遵循离婚程序,随意签订的;因为协议的当事人是夫妻,相比一般协议的当事人而言,他们签订协议具有浓重的感情色彩,不慎重。所以后续也会引发一连串的问题,那么,一定有当事人想问:为了解决后续的问题,规避法律风险,同时又能节约时间的金钱成本的方式是什么呢?

二、变更离婚协议书的方式

针对不同的情况,离婚协议书的变更方式也是不同的: 

      1、 办理离婚登记前,如何变更离婚协议书:在办理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书是没有生效的。夫妻可协商变更离婚协议书,也就是签订新的离婚协议书;如果夫妻一方想变更离婚协议书,而另一方不同意的,那么想要变更的一方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就行了,此时离婚协议可以随时变更。

       2、 办理离婚登记后,如何变更离婚协议书:夫妻双方订立的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但是由于一些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不慎重,后期的生活中遇到种种不便或者当事人反悔,此时,如若变更离婚协议双方经过一致协商,是可以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在协议成立后,可以前往公证处办理离婚协议变更公证。

三、离婚协议变更公证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当事人对待离婚协议过于草率,在离婚协议中未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或者在分割时,对现有的财产分割不清晰、与产权证书登记的信息不一致,而导致办理过户登记时被拒绝。也有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因离婚协议对抵押物产权分割不明被拒这种情况。男女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补充、变更协议并办理公证,相关财产登记部门,通常会依据公证协议予以登记,而不需要再到法院就财产分割、变更等问题提起诉讼。对离婚协议书的财产约定进行补充、变更并办理公证,对当事人来说避免了诉讼,节约了时间和金钱成本,确实是一种省心又省力的处理方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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