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小满”引“不满”,公证员评析来啦~

作者:王露沂 时间:2022-05-25

摘要:

5月21日,是二十四节气中的“小满”,小江的朋友圈被《今日小满,人生小满就好》的宣传短片刷屏,不少人都表示,广告引起了强烈共鸣,被感动得热泪盈眶。

但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原作者很快出来发声:这篇文案是他去年小满的视频文案,奥迪宣传短片文案系整篇抄袭。

一时间,“奥迪”“刘德华”“小满文案”都被送上了热搜,一度还是热搜第一的位置。奥迪就火速发文致歉,那么,出现这种情况,光致歉就有用了吗?

01 / “小满”文案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据此,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须符合三个特征:

(1)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2)具有独创性;

(3)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具有可再现性。

显而易见“北大满哥”的文案符合上述(1)、(3)的条件,其是否属于作品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

“北大满哥”的“小满”文案中关于节气部分内容属对事实的描述,缺乏必要的独创性,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花未全开月未圆”等诗句属曾国藩、蔡襄作品,“北大满哥”对此也不享有著作权,“半山微醉尽余欢,何须多虑盈亏事,终归小满胜万全”等诗句以外的内容系“北大满哥”结合自身的感悟所作,符合独创性要求,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02 / 奥迪、上思公司构成侵权吗?

奥迪公司在本次事件中属于广告主,使用了涉嫌侵权的文案内容,侵犯了“北大满哥”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上思广告公司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著作权人可以主张一方或双方承担民事责任。奥迪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根据双方关于广告委托制作的合同约定,与上思广告公司进行内部追偿。

03 / 自媒体行业迅速崛起,网上文章能否直接用?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自媒体行业的兴起,极大地促进了信息的发展与传播,现在可以说是“信息爆炸”的时代,各种形式、各种内容的信息以前所未有的数量和速度向大众传播。

但是,与此相伴的便是乱象丛生,“拿来主义”盛行。很多内容可能被反复“辗转拿来”,已经没有了原创作者的版权声明,更为“拿来主义”提供了土壤。“北大满哥”的发声,不仅是对自己的智力成果的正当维权,也是对目前自媒体行业兴起背景下“文案使用”乱象所做的一场全民参与的生动普法课。

“小满节气文案”引发的直接法律思考:网上文章满天飞,能否直接用?答案是否定的。常说的“拿来主义者”、“搬运工”、“小修小补”的使用者,都应当首先推定该内容是他人独创的,尽可能查询来源并获取授权,从而审慎使用。

04 / 保护知识产权,公证能做什么?

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具有无具体形态的特征,没有固定的载体,因此,其证据很难有效保存。此时,公证在证据保存方面的优势就显得极为突出。

通过公证机构收集、固定和保存侵权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将更加真实、准确、全面和充分,证据链将更加完整,有利于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随着自媒体行业的迅速崛起和互联网信息时代的来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越发普遍,权利人自行保存相关网页、进行截图,其真实性容易受到质疑,证据效力比较有限。而保全证据公证恰好解决了权利人这一顾虑。

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上述法条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保全证据的效力高于其他证据,能够有效清除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之路上的障碍。

在“北大满哥”的“打假”视频中,有一句话是这么说的:“每一份煞费苦心的原创作品,都面临着抄袭和无奈……”

小江想说,无论在任何国家、地区,知识产权的财产权益的保护都是促进作品创作与传播的根本驱动力,只有侵权的行为得到应有的惩戒,才能形成尊重他人劳动成果、鼓励创作、激励创新的社会氛围,也才能真正实现良性循环,终结所谓的“盗版红利”“拿来主义”,而在这个过程中,公证助力知识产权保护,一直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