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不敢出庭作证?公证证言助赢官司

作者:王露沂 时间:2019-11-29

摘要: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证人到庭作证,如果证人遭到另一方当事人的阻挠而不敢或者不能到庭作证怎么办?小江来给大家支一招:通过申请公证机关对证人证言进行公证保全的方法,可以较好地提高证据的证明力。让我们一起来读一读以下这个案例~

某法院日前一审审结的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中就采信了公证机关保全的证人证言,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毛某经朋友介绍到被告鲁某的公司从事驾驶装载机工作。一天,毛某在加油站为装载机加油,过程中不慎跌落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肱骨下段骨折。共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10000余元,后来,毛某又进行了二次手术,费用约5000元,连续休息4个月。毛某最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鲁某给付其工资3930元并赔偿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向法院请伤残等级评定。该法院司法鉴定处作出法医学鉴定,结论为:毛某左肱骨下段骨折内固定术后、左桡神经损伤致左腕关节功能丧失71%,定为九级伤残。诉讼期间,毛某向法院申请证人到庭作证,但开庭审理时证人未能到庭,毛某称因鲁某获知其向法院申请证人到庭作证,并威胁阻止证人到庭作证,同时向该法院提供了某公证处分别对证人曹某、唐某对本案所作证人证言的公证书,被告鲁某对毛某提供的公证书提出异议,认为公证书仍属于证人证言,证人应当到庭接受质询,如果证人没有到庭接受质询,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双方围绕着公证书的效力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认为:毛某所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间存在雇佣关系,毛某于2004年12月1日身体受到伤害,有病历、证人证言及公安机关调查的材料等予以佐证,足以认定其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同时可以认定毛某身体受到伤害,发生于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在证人不能到庭作证的情况下,毛某申请公证机关对证人证言进行公证保全,公证书系国家公证机关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效力较高,同时该公证文书证明的内容互为印证,被告鲁某虽然对该两份公证文书提出反驳,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故对该两份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鲁某于情、于理、于法均应当对原告毛某的实际损失作出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鲁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赔偿原告毛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53857.30元。

提问:公证书的证据效力高于证人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公证证据优于其他证据。因而,该案中毛某在证人无法出庭的情况下申请公证证人证言的做法值得借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还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这也就是说,公证证据一般情况下无须质证,除非有足以推翻公证证据的其他证据。

小江提示:为了防止证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给诉讼带来困难,民事案件当事人应注意对证人证言进行公证保全,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案件的胜诉率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