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露 时间:2021-01-15
2020年爆发的新冠疫情,让许多实体店商家经营惨淡,但却为直播带货按下了“加速键”,无数民间素人网红的励志故事广为传播,俨然形成了一股“全民直播、人人带货”的潮流。
这不,某平台的直播带货女主播小A就遭遇到了两个同行的恶意诋毁、侮辱,甚至祸及家人。
更过分的是,这两个“眼红”主播居然煽动、指挥粉丝冲击、投诉小A,借此来蹭热度,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对小A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其同行的诋毁、辱骂行为更是侵害了小A的人格权。
不堪其扰的小A打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由于网络谩骂这类电子数据证据容易灭失、被篡改,之后在证明证据的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上存在一定困难。那怎么办,总不能被白骂了吧?
经朋友介绍,小A向公证员咨询如何维权,公证员告诉小A,可以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将同行涉嫌侵权的证据进行固定。
公证员和小A沟通后,快速制定了保全证据公证的方案。对另外两个主播账号内所有的含有对小A诋毁、侮辱等内容的短视频通过录屏、截图等方式进行保全证据。
同时,公证人员对第三方数据平台涉及另外两个主播评论小A的直播数据进行保全证据。最后,小A拿着公证书将另两名主播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另两名主播在直播平台连续5日置顶发表致歉声明。
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重庆某男子皮某朋友圈辱骂他人被判删除不当言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在朋友圈发表道歉声明;宁波的刘某在微信群辱骂他人被判不仅赔礼也要赔钱。这些案例一遍遍告诫大家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也提醒大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人格权。
现行《民法典》在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章中,对名誉权进行了专门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
受害人认为自己名誉权在自媒体等网络上遭到侵犯后,如何维权?
首先,基于电子证据易灭失、易毁损的特点,当事人应当第一时间保存侵权行为存在的证据,必要的时候可以如上述案例一样,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和证据固定。
再者,拿到公证书后,可以与侵权行为人进行协商,要求删除侵权内容,消除影响等,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