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两江公证 时间:2021-02-22
这几天,外出休假或者回老家的上班族绝大部分都已经集中返程,返程的路上不小心发生事故受伤的情况也是比较常见的。
那么,问题来了:假期最后一天返程路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认定工伤后公证能帮上什么忙?
接下来,小江将通过案例,为朋友们揭开答案!
案例
清明小长假最后一天晚上,主城到万州的高速公路上,奔驰着一辆某公司的小汽车。车上除了该公司的专职司机,还有该公司两名员工刘先生、王先生。他们正从主城区的家中返回位于万州的工作现场。
途中出车祸,乘车的王先生不幸多处颈椎间盘突出,被送进了医院治疗。王先生出院后,公司就王先生此次受伤事宜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当地人社部门以“4月7日不是工作日,王先生不是正常上班”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经上一级人社部门复议予以维持。王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属于工伤,判决撤销两级人社部门的决定。当地人社部门对此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一中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清明小长假的最后一天不是上班时间,但王先生异地工作,家庭与单位相距较远,提前一天返回既符合其一贯往返方式,也符合常理,同时亦符合该公司《关于对渝万往返乘车安排的通知》第三条“乘车规定:返万时间原则上为假期最后一日……”的规定。王先生发生事故时是假期最后一天的晚上,故其提前返回公司的时间处于合理范围内,并未过分提前超出必要限度。如果苛求王先生必须于工作日上班出行,才构成《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之要求,那么王先生需于当日凌晨3时左右就要出发前往万州,才能按时到达工作岗位,显然既不符合人体生理条件,也不符合常理,更不利于对异地工作劳动者的保护。因此,王先生事发当日提前返回休息,也是为了第二天能够正常上班不耽误,符合以“上下班为目的”基本条件,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应当认定其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
因此,王先生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公证员提示
当前,跨区域异地上下班逐渐成为常态,跨区域时间长、路途长的特点与平常观念中所理解的“上下班”有着较大的差别。在这种情况下上下班途中遭遇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就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裁判的主要考虑是综合原告出行意图、路程、所需时间、惯常通勤模式及原告公司考勤要求等因素,从保护劳动者的目的出发,对这种跨区域的上下班作了更合理的理解。
当下,纠纷事故引起的赔偿越来越多,如何促进问题的顺利解决,减少赔偿协议约定不明引发新的纠纷?
可以到公证机构办理赔偿协议公证,通过公证员对双方主体资格和协议内容的严格审查,让协议内容合法合理,明确又具体,双方无争议,促进纠纷圆满解决。
通常情况下,被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后,为保证双方各自的利益,避免以后因协议内容及赔偿数额、方式等发生纠纷,双方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工伤事故赔偿协议》公证。
公证处受理申请后,会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各类材料,确认双方达成协议是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对双方签订的《工伤事故赔偿协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同时协助双方就赔偿数额、给付方式及后续治疗等内容作出明确、合理的约定。
通过公证,能够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起到定纷止争,减少诉讼,保护协议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最后,小江希望大家都平安返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