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露 时间:2021-08-23
前几天
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平台
流传着这么一篇标题为
【人民日报感悟——仅此献给所有的企业人】
的文章
引发不少议论和质疑
不少人都在求证:
这真的是人民日报发的文章吗?
18日,人民日报在其微博评论区辟谣:
近日,我们在舆情监测中发现,有用户在微信、微博等平台上转发题为《人民日报感悟——仅此献给所有的企业人》的帖文和截图。经核查,此类帖文和截图系断章取义、恶意拼凑,并通过“按语”散布谣言,性质极其恶劣。我们已取证,并将追责。
目前,这篇文章的传播速度之广,已给人民日报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虽然其已经取证并准备追责,但此事件折射出的网络谣言侵权问题却必须引起重视。
很多时候,部分网民为博眼球、蹭热度,通过张冠李戴、移花接木的方式捏造事实、传播谣言、误导公众,给受害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小江在日常的公证工作中了解到,受害人在针对网络谣言维权的过程中,会遇到举证难、责任鉴定难、损失确定难等诸多问题,相较之下,散布谣言者的违法成本又非常低,就使得网络谣言治理陷入“乏力”困局。
法立,有犯而必施。针对蓄意制造并通过网络发布或恶意传播虚假信息、网络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要通过法律手段,依法追究发布者、转发者等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提到网络侵权的维权,相信大家第一个想到的就是:保全证据公证。
那为什么遭受谣言侵害,维权时要用到保全证据公证呢?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并且,公证员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过程中,会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和对保全过程进行录像,同时还会制作详细完整的现场工作记录,当事人从操作开始的每一个步骤都会被记录在工作记录中。
在法律和程序的双重保障下,办理网络侵权保全证据公证有哪些意义呢?
01▪有助于法院准确迅速的查明待证事实,实现实体正义。因为网络中的待证事实很容易被非正常操作而意外毁损或者被故意篡改甚至删除。
02▪网络保全证据公证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及时保全证据,有利于提高查明待证事实和维护合法权益的效率。在诉讼实务中,侵权方很容易故意修改或删除其侵权的待证事实,而一旦侵权方修改或删除成功后,被侵权方的合法利益就很难得到保护。如果等到开庭时再携带电脑当场演示给法官看,由于庭审时间变长,证据可能已没有了或被篡改了,完全起不到保护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对网络证据进行保全公证,可以很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经过公证的证据,只要对方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足以将其推翻外,在诉讼中,法官可以依法予以认定,可省去一系列质证过程,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
03▪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有助于化解纠纷,减少诉讼。由于网络证据的易灭失和易删减的特性如果没有及时将这些证据进行保全,那么很容易就会被人为的修改、毁损或删除而导致灭失。因为证据的灭失就会导致事实不清并由此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而导致诉讼的发生,而如果在诉讼发生之前就对相关的网络证据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双方就可以进行沟通协商,从而有效的解决纠纷,避免诉累,节省司法资源。
最后小江想说:如何应对网络谣言,也对公民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守住法律底线,约束个人行为,不信谣、不传谣,是阻断网络谣言的最好办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打击网络谣言要常抓不懈。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共同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公证行业一直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