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广西高院 时间:2021-08-20
热恋中的情侣,往往在情到浓时会谈婚论嫁,许给对方海誓山盟,然而一起买房为未来婚姻构建幸福窝就成了不少情侣的选择,彼时幸福的情侣怎么也不会想到有朝一日,两人可能未走到婚姻就已劳燕分飞,而房产将成为两人在法庭上剑拔弩张的主因。
那么问题来了,未婚同居购得的房产到底该如何分配?接下来我们看看小江怎么说。
案情回顾
原告孙某中年丧偶,被告王某中年离异,两人于2016年相识相恋并开始同居生活,后旅居北海。两个热恋中的中年人也曾想过相伴到老,于是出于实际考虑决定在北海买房生活。2017年4月二人在北海共同购买了涉案房屋,因被告王某在老家的房屋已卖,名下没有房屋,所以新购买的房屋落在被告名下。2019年二人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双方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当时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就成了二人对簿公堂的导火索。
判决结果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依照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涉案房屋归被告王某所有;被告王某补偿给原告孙某150000元;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原告孙某提出上诉请求,后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江说法
本案为共有纠纷案例,该类案件在目前日趋增多,男女双方不再以领取结婚证为共同生活的前提,而是采取同居的方式。同居即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婚成年男女,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自愿、公开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所形成的一种不受婚姻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这也就衍生了诸多实际的法律问题,其中纠纷较多的为财产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因同居行为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本案中,原告主张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为共同共有,因不受婚姻法所保障,因此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谁出资、谁享有的原则进行权属认定和分配,原、被告对财产分别承担各自的举证责任。
同居关系中如主张赠与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向其赠与了部分财产,但并无任何证据证实,且考虑同居关系的特殊性,对被告的主张法院并未支持。
法条链接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