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露 时间:2021-01-08
配偶、父母、子女
都是具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
那么,还未出生的孩子
而且是人工授精的还未出生的孩子
是否享有继承权?
能否分得一部分遗产?
日前
浙江省某公证处披露了一起
关于人工授精子女继承权的案例
引发热议
一起来看!
结婚多年未生育子女,夫妻决定人工授精生育孩子
孙某和周某结婚多年一直没有生育子女,孙某的母亲觉得是周某没有生育能力,多次劝孙某与周某离婚再娶,但孙某与周某夫妻二人感情很好并没有因此离婚。因为孙某十分喜爱小孩,因此夫妻二人打算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子女,并且周某在人工授精后怀孕了。但是没过多久,孙某在体检时发现自己患病。
妻子怀孕后,丈夫反悔不要孩子
患病后,丈夫性情大变,经常与周某吵架,并且多次向周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周某坚持要把这个孩子生下来。在孩子出生前没多久,孙某因医治无效去世了。
男子去世,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孙某去世后,孙某的母亲找到周某,拿出孙某所立的遗嘱,称孙某在遗嘱中写明不要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婚前购置的房屋也由孙某的母亲继承。那么,孙某能否通过遗嘱的方式剥夺人工授精子女的继承权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双方所生子女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是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新颁布的《民法典》将对每个人保护的起始点前移到了胎儿时期,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01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享有继承权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育该子女,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皆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
需要注意的是,胚胎与胎儿在法律地位上并不相同,法律规定为胎儿保留遗产预留份额,但并不表示可以为胚胎预留遗产份额,尚在培育过程中的胚胎,还未进行胚胎移植手术,不属于胎儿,没有遗产继承权。
02遗嘱内容排除胎儿的继承权无效
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未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55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03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孩子在父亲去世后平安出生,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综上所述,人工授精的子女依法享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人工授精的子女未出生前,应当为其保留继承份额;在其出生后,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要为人工授精的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剥夺其继承权。